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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9-12-05 |?來源: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 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農田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省農田建設規劃,制定全省農田建設政策規章制度,申報、安排全省農田建設任務,建立省級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審批全省農田建設實施計劃,監管全省農田建設項目實施,組織開展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和評價。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農田建設工作,編制全市農田建設規劃,建立全市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負責全市農田建設項目立項評審工作,審批全市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項目調整,負責終止項目審批,對全市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監管,負責組織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統計匯總。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全縣(市、區)農田建設管理工作,編制全縣農田建設規劃,組織編制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組織本縣(市、區)農田建設任務和項目申報、論證、實施、初步驗收、日常監管、檢查與評價,提出農田建設項目調整、終止的意見,組織編制農田建設項目竣工決算,辦理竣工項目工程移交,落實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上圖入庫、新增耕地認定等工作。
第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規劃應遵循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農田建設區域布局,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以下簡稱“兩區”),把“兩區”耕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編制全省農田建設規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八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農田建設規劃組織編制本市農田建設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九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接省級、市級農田建設規劃和任務,組織編制本級農田建設規劃,并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銜接。
縣級農田建設規劃要根據區域水土資源條件,按流域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h級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并報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十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建立農田建設項目庫,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應當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入庫項目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測及來源、效益預測等??h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對評審可行的項目納入項目庫。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匯總縣級項目庫,形成市級農田建設項目庫。省農業農村廳匯總市級項目庫,形成省級農田建設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在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后,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且信用狀況良好的機構承擔,按照農田建設相關要求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規劃任務、工作實際等情況,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送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初步設計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可行的項目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要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本市農田建設規劃以及前期工作情況,以縣為單元向省農業農村廳申報年度建設任務。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全省農田建設規劃、農業農村部下達的年度農田建設任務,結合全省監督評價情況,下達各市、縣(區)年度農田建設任務。
第十七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市級專家評審并修訂完善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匯總。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所轄縣級編報的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批。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批復全省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省農業農村廳批復的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在10個工作日內批復縣級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十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項目法人可以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項目建設鄉鎮或具備法人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對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可簡化操作程序,采取先建后補方式實施,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選定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農田建設項目先建后補具體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應明確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期限、實施程序等內容。
實施程序主要包括“先建后補”申請、項目計劃管理、簽訂實施協議、項目實施建設、中介項目審計、項目竣工驗收和撥付資金申請等內容。
第二十條 組織開展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愿、民主方式,調動農民主動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等積極性。推動農田地塊小變大、短變長、陡變平、彎變直和互聯互通,切實改善農機通行和作業條件,提高農機適應性。對標田土水路林電技管“八字”綜合配套方針,統籌推進水利化、機械化、便民化、產業化、生態化、長效化“六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 參與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h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參與項目建設有關單位或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必須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批復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誰終止”的原則,項目調整或終止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批準,報農業農村部和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項目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建設期限發生變化。項目調整或終止應確保批復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
第二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各項建設內容;
(二)技術文件材料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各單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等四方驗收;
(五)編制竣工決算,并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第二十六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并附初驗意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二十七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省農業農村廳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由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后,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牌和標志,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并與規劃圖銜接。
第三十一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關要求將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建設與管理,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省農業農村廳結合糧食安全目標責任考核,采取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對各市、縣(區)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在信息平臺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初步設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為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程序性規定,涉及資金管理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相關事宜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原由相關部門已經批復的農田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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