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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9-12-10 |?來源: 江蘇農業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 2019年第4號)《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9〕46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貫徹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的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堅持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相協調,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農田建設科技服務和建后管護,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保護和改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
第五條農業農村廳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農田建設工作,牽頭擬訂全省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提出本地區農田建設年度任務方案,建立省級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組織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審批、項目竣工驗收和監督檢查。
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本地區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建立本地區項目庫,承擔省級下放或委托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竣工驗收等職責,負責本地區項目監督檢查、統計匯總等。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制定縣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申報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初步驗收,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
第六條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程序。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七條 農田建設規劃應遵循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農田建設區域布局,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 
第八條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編制全省農田建設規劃。設區市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接省級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組織編制本級農田建設規劃,并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銜接。
第九條縣級農田建設規劃根據區域水土資源條件,按流域或連片區域規劃,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布局圖,建立規劃期項目庫。項目庫分年度建立,各年度項目申報入庫時材料達到可研深度。
設區市和縣級農田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等單位可以申報農田建設項目。具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田建設規劃;
(二)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備;
(三)擬建設的地塊集中連片,建設治理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者生態環境;
(四)擬建設的地塊所在自然村的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或所在村委會同意;
(五)國家和省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農田建設規劃和項目申報政策要求,審核項目申報材料,建立年度農田建設項目庫。入庫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申報書、規劃圖和其他附件材料。項目申報書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概況、建設必要性、可行性、項目建設目標、內容、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施工進度安排、預期效益等。
第十二條 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匯總縣級項目庫,形成市級農田建設項目庫,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匯總各設區市農田建設項目庫,形成全省農田建設項目庫。
第十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依據本省規劃以及各地年度項目庫建設情況等,向農業農村部申報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需求。
第十四條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在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后,在項目區現場勘察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
第十六條初步設計文件應由具有水利等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并達到規定的深度??辈?、設計單位的確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招投標或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農田建設任務,按照綜合因素法分解下達各市、縣年度農田建設任務。任務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績效因素、重點任務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礎資源因素權重70%,工作績效因素權重20%,重點任務及其他因素權重10%。重點任務及其他因素主要是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以及特定的農業發展戰略要求和政策創新等。
第十八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規劃任務、工作實際等情況,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送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
第十九條 省、受托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評審工作。項目評審專家從國家或省級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條 省農業農村廳應根據農田建設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省級農田建設專家庫,用于農田建設咨詢、評審等。專家庫按專業、地區等建立,實行動態管理。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視工作需要建立本地區農田建設專家庫,作為省級專家庫分庫、定期報省匯總備案。
第二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評審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田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為依據,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和審查,為項目立項提供決策依據。評審可行的項目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適時批復,項目評審不可行的項目不得批復立項。
第二十二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據經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下達的年度建設任務等,編制、上報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對各縣(市、區)年度實施計劃進行審查、匯總。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批復全省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二十四條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參與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二十五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及時開展項目招投標,招標方案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項目招標前,項目建設單位應視項目規模、工程復雜程度等,及時組織編制項目施工圖設計。農田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物資設備采購應在縣級及以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二十六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監理單位。監理單位依據相關行業規范及合同規定開展監理工作,對項目工程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對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組織開展農田建設應堅持自愿、民主方式,充分調動項目受益主體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等積極性。
第二十八條對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的農田建設項目,如申報主體具備自主實施農田建設項目的條件,可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視實際情況簡化項目實施操作程序,以先建設后補助的方式實施??h級農業農村部門應選定監理單位監督實施,按規定做好第三方質量檢測和竣工決算審計。具體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項目實施必須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批復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按計劃調整管理權限的相關規定辦理調整或終止手續。項目調整應確保批復的項目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
第三十條項目調整指項目建設內容調整、單項工程設計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和項目建設期限變化等。
項目建設內容調整涉及項目財政投資10%以上的,主要單項工程發生重大變更(包括工程設計變更導致單項工程投資增加或減少投資20%以上情形和單項工程地點發生較大變化超出原工程服務范圍)的,以及項目建設期限變化的,由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批,其中項目建設內容調整涉及項目財政投資20%以上的,需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確認。
其他項目建設內容調整及工程一般設計變更的事宜,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批。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地點變化和項目終止的,需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批復。省農業農村廳的項目調整、項目終止批復文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實施計劃中各項建設內容;
(二)技術文件材料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各單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等四方驗收;
(五)完成項目工程竣工決算編制,并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第三十五條 單項工程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開展單項工程四方驗收??h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做好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工程質量檢測等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三十六條單項工程驗收完成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項目初驗。項目初驗應對照項目驗收必須具備的條件逐項核查,并檢查單項工程驗收指出問題是否整改到位。項目初驗合格后,向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并附初驗意見、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三十七條 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的項目驗收結果應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省級每年應對不低于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項目竣工驗收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指導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制項目財務決算。
第三十九條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后,應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牌和標志,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四十條項目竣工驗收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擬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
第四十二條加強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關要求將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機制,改進質量監督手段,構建完善項目工程質量等級核定體系。
第四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農業農村廳結合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對各地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
第四十七條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農業農村廳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規定扣減項目所在縣下一年度農田建設投資規模;情節嚴重的,暫停項目所在縣下一年度項目申報資格:
(一)未按照批復計劃及時足額落實財政資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對項目實施計劃進行調整、變更或者終止的;
(三)對農業農村部門指導、檢查、驗收、舉報核查和審計、監察機關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要求及時整改的;
(四)騙取、侵占、挪用、截留、滯留農田建設財政資金的;
(五)年度竣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
第四十九條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檢查、驗收、舉報核查和審計、監察等機關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十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項目申報主體和參與農田建設項目設計、評審、施工、監理、驗收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誠信缺失行為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在信息平臺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初步設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
第五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后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并與規劃圖銜接。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原由相關部門已經批復的農田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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