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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標準
發布時間:2018-07-23 |?來源: 網絡
前  言
   九五、十五期間,我國各級政府組織實施一大批節水增產重點縣、灌溉節水示范市、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以及興建了一千多個國家級節水增效示范區。各地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成績突出,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為了進一步加強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的科技示范作用、提高綜合示范效益,促進農田水利事業更加健康和更迅速地發展,加快農田水利現代化建設步伐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制定一個全國范圍內統一、合理、可行的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標準,就十分必要。
在水利部領導下,《農田水利園區建設標準》于2001年10月立項并開始編寫,2004年完成征求意見稿,05年7月完成送審稿。06年5月17日,由水利部農水司主持邀請有關專家,召開了標準審查會議,一致同意通過審查,并建議再作一定修改,盡快報部審批,頒布實施。在編寫期間,編寫組還對一些關鍵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如:2002年12月完成了“經濟發達地區農村水利現代化指標與評價研究”、2004年12月完成了“水旱輪作區現代化田間工程布置模式研究”等。
    本標準分總則、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實施、管理好后評價共4章、21條和2個附錄。它總結了國內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的建設經驗和借鑒了國外灌溉排水技術標準,符合我國農田水利建設實際、可操作性強。
本標準3.2.8條為強制性條文,用黑體字表示,其余為推薦性條文。

本標準的解釋單位:水利部農村水利司
本標準的主編單位:揚州大學
江蘇省水利廳
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程吉林 劉有勇 蔡  勇
葛書龍 張漢松 湯建熙
  倪明娟 許建中 陸建林 
仇錦先 蔣曉紅 潘云生

1  總  則
1.0.1 為規范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的建設程序和評價依據,提高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的建設質量和管理水平,加快傳統農田水利向現代農田水利轉變,保障糧食安全、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特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管理和評價。
1.0.3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應注重投入產出、講究實效,切實起到示范帶頭作用。
1.0.4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除了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其它有關標準和規定。

 
2  建 設 內 容 
2.0.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項目的選擇,應充分考慮當地自然條件、社會條件及可以預見的發展水平,所采用的先進、適用技術及相應指標宜領先于當地平均水平5~10a。
2.0.2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的建設內容宜包括:
(1)灌溉、排水工程體系與非工程體系建設;
(2)水土保持、水生態、水環境綜合治理;
(3)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以及計算機自動監測、信息技術、控制技術等在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中的推廣應用;
(4)農田水利工程的科學運行、管理等。
2.0.3 在加強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工程建設、管理的同時,應注重多種技術措施的綜合集成與優化配套,以提高園區的綜合效益和示范效應。
 
3  建 設 標 準
3.1 防 洪 減 災
3.1.1 保護區面積在2.00×104~6.67×104hm2范圍內的防洪設計重現期應為20~30a;小于2.00×104hm2的重現期應為10~20a。
3.1.2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應有防洪減災對策措施。

3.2 灌 溉 排 水
3.2.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的旱澇保收田面積應占有效灌溉面積的90%以上。
3.2.2 在南方水量豐沛的圩區、水網地區和平原區,水旱輪作的農田灌溉設計保證率應在90%以上;旱作區灌溉設計保證率應在75%~90%之間。在北方缺水地區和南方季節性缺水地區,水旱輪作的農田灌溉設計保證率應在75%~90%之間;旱作區灌溉設計保證率應在60%~85%之間。
3.2.3 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半濕潤的缺水地區和南方季節性缺水地區,應大力推廣管道化輸水等節水灌溉工程和綜合節水技術與措施,示范園區節水灌溉推廣面積應占有效灌溉面積的80%以上。渠灌區灌溉水利用系數應大于0.7,井灌區、低壓管道輸水區應大于0.8,噴灌、微噴灌區應大于0.85,滴灌區應大于0.9。
3.2.4 在地表水、地下水缺乏或地下水開采利用困難,且多年平均降雨量大于250mm的半干旱和經常發生季節性缺水的濕潤、半濕潤山丘區,以及海島和沿海地區,應大力發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和土壤蓄納雨水技術措施,示范園區的雨水利用率應比面上農田提高30%以上。
3.2.5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必須具有灌溉計量設施,且量水工程或設備的測量誤差應小于5%。渠灌區斗渠級以上(包括斗渠)渠道至少應具有一級灌溉計量設施,計量到末級固定渠道的比例應在80%以上;低壓管道輸水、噴灌、微噴灌、滴灌區量水計量到用水戶的比例應為100%。
3.2.6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的除澇設計重現期應為10~20a。
3.2.7 無鹽堿威脅的地區,農田地下水位應在雨后2~3d內降至距田面0.80m以下;有鹽堿威脅的地區,在強烈返鹽季節地下水位應控制在地下水臨界深度以下。
3.2.8 有降漬或控制地下水位要求的田間排水明溝,若要襯砌,襯砌材料的滲透系數必須大于土壤的滲透系數。
3.2.9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中,中溝(或斗渠)級以下配套建筑物標準化、系列化程度應達90%以上。
3.2.10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道路工程應與林帶、渠道、排水溝、居民點布置相結合,在滿足農業生產要求的基礎上,要有利于雨水集蓄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機耕路路面寬度應滿足當地常用農業機具的交通要求。田間道路宜為單車道,路面一般高出田面0.2~0.4m,宜采用泥結碎石路面。
3.3 生 態 環 境
3.3.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內的排水工程、擋土工程、坡面工程應注重與生態自然環境相協調、并有利于小生物繁衍與生物多樣性。
3.3.2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內灌溉水源的水質應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主要排水河道的水體水質應滿足對應水功能區排放要求。
3.3.3 以地下水為灌溉水源的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地下水的開采利用不得破壞地下水多年動態平衡。
3.3.4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內農田防護林網率應達90%以上,林網網格最大應不超過20hm2。風沙地區的防護林網和鐵路路基、高壓線附近的農田林網建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3.3.5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的水土流失治理達標率應達90%以上;示范園區管理的河道堤岸、堤坡防護率應達90%以上。

 
3.4 經 營 管 理
3.4.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水利工程設施應明晰所有權、維護管理權職責,按規定收取農業灌溉水費。
3.4.2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與當地自然、經濟條件相當的非示范園區相比,單位農田產出率應提高15%以上,水分生產率應提高20%以上。
3.4.3 應建立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管理信息系統。
3.4.4 每個示范園區至少應配備一名大專學歷及以上的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
 
4  實施、管理與后評價
4.0.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應在國家、省、市農田水利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由?。ɑ蚴校┘壦块T負責統一布點。由縣(市)水利部門負責實施與管理,?。ɑ蚴校┘壦块T負責監督。在示范園區工程完工并運行2~3a后,應在?。ɑ蚴校┘壦块T主持下進行項目后評價,以此作為示范園區建設考核依據。
4.0.2 各地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自然條件的差異,按山區、丘陵、平原、圩區或南方降水豐沛地區、北方干旱缺水及沿海等地區,選擇相應的建設標準,并可在此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指導當地的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
4.0.3 示范園區工程建設后評價,可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方法,按建設標準構造主、子因素集,權重可采用層次分析或專家會議等方法確定。

 
附錄A  名 詞 解 釋
A.0.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
demonstration farmland of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根據當地自然、經濟條件,為滿足農田水利建設近期和中期發展需要,展示農田水利發展方向,總結和示范推廣國內外先進農田水利建設成果與適用技術的農田。

A.0.2 旱澇保收田
Farmland to ensure stable yields in drought and waterlogging
按一定設計標準建造水利設施以保證遇到一定重現期旱澇災害仍能高產穩產的農田。

A.0.3 有效灌溉面積
effective irrigation area 
灌溉工程設施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一般年分可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積。

A.0.4 雨水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e of precipitation
被攔蓄作為水資源利用的水量(包括:貯存在水田格田和旱作計劃濕潤土層、回補地下水、地面溝塘,以及人工水窖等集雨工程集蓄的水量)與雨水總量之比。

A.0.5 農田產出率
farmland production efficiency
單位農田面積上的年產值。

A.0.6 水分生產率
water productivity 
單位面積作物產量(值)與作物全生育期耗水量的比值。

附錄B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標準參考評價體系、權重與評價方法
B.0.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標準參考評價體系共分防洪減災、灌溉排水、生態環境和經營管理四大項指標,各項子指標可根據各地的社會經濟、自然條件和示范園區水利工程類型在本《標準》3.1~3.4中選擇確定。
B.0.2 考慮到各地社會經濟、自然條件的差異,主、子指標權重應在各省水利部門主持下,廣泛征求意見后,通過專家會議、層次分析等方法確定。
B.0.3 評價方法可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各指標評價分值計算應根據評價指標的性質確定,也可參照表B.0.3-1公式計算。

表 B.0.3-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指標體系及評價方法參照表
指標    內  容    評價方法與評價得分
防洪
減災    保護區面積在2.00×104~6.67×104hm2范圍內的防洪設計重現期應為20~30a;小于2.00×104hm2的重現期應為10~20a。    大于上限得1分,低于下限得0分,否則內插取值。
1                       指標值>對應指標上限值
Z1=   指標值÷對應指標上限值   下限值<指標值<上限值  (B.0.3-1)
        0                      指標值<對應指標下限值
    有防洪減災對策措施。    各市縣有一套被實踐證明科學、合理的防洪減災對策措施,得1分;
否則,得0分。
灌溉排水    旱澇保收田面積占有效灌溉面積的比例達90%以上。    大于90%得1分;否則:內插。
       1                             >90%            (B.0.3-2)
旱澇保收田面積的比例÷90%     <90%
    在南方水量豐沛的圩區、水網地區和平原區,水旱輪作的農田灌溉設計保證率應在90%以上;旱作區灌溉設計保證率應在75%~90%之間。在北方缺水地區和南方季節性缺水地區,水旱輪作的農田灌溉設計保證率應在75%~90%之間;旱作區灌溉設計保證率應在60%~85%之間。    參照式(B.0.3-2)、(B.0.3-1)計算。

續表 B.0.3-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指標體系及評價方法參照表
指標    內  容    評價方法與評價得分
灌溉
排水    園區節水灌溉推廣面積應占有效灌溉面積的80%以上。渠灌區灌溉水利用系數應大于0.7,井灌區、低壓管道輸水區應大于0.8,噴灌、微噴灌區應大于0.85,滴灌區應大于0.9。    為節水灌溉推廣面積和灌溉水利用系數評價得分中的低值。
節水灌溉推廣面積、灌溉水利用系數評價得分:參照式(B.0.3-2)計算。
    在地表水、地下水缺乏或地下水開采利用困難,且多年平均降雨量大于250mm的半干旱和經常發生季節性缺水的濕潤、半濕潤山丘區,以及海島和沿海地區,應大力發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和土壤蓄納雨水技術措施,示范園區的雨水利用率應比面上農田提高30%以上。    大于30%得1分;否則:內插。
    范園區必須具有灌溉計量設施,且量水工程或設備的測量誤差應小于5%。渠灌區斗渠級以上(包括斗渠)渠道至少應具有一級灌溉計量設施,計量到末級固定渠道的比例應在80%以上;低壓管道輸水、噴灌、微噴灌、滴灌區量水計量到用水戶的比例應為100%。     無計量設施不得分。
渠灌區:取斗渠以上量水設施評價得分和末級固定渠道量水評價得分中低值。斗渠以上有一級誤差小于5%的量水設施得1分、否則0分;末級固定渠道量水評價得分參照式(B.0.3-2)計算。
其他灌區:評價得分參照式(B.0.3-2)計算。
    除澇設計重現期應為5~10a。    評價得分參照式(B.0.3-1)計算


續表 B.0.3-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指標體系及評價方法參照表
指標    內  容    評價方法與評價得分
灌溉
排水    無鹽堿威脅地區,農田地下水位在雨后2~3d內降至距田面0.80m以下;有鹽堿威脅地區,在強烈返鹽季節地下水位控制在地下水臨界深度以下。    滿足要求得1分;否則得0分。
    有降漬或控制地下水位要求的田間排水明溝,若需襯砌,襯砌材料的滲透系數必須大于土壤的滲透系數。    滿足要求得1分;否則扣1分。
    中溝(或斗渠)級以下配套建筑物標準化、系列化程度達90%以上。    中溝(或斗渠)配套建筑物評價得分計算:參照式(B.0.3-2)。
    示范園區道路工程應與林帶、渠道、排水溝、居民點布置相結合,在滿足農業生產要求的基礎上,要有利于雨水集蓄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機耕路路面寬度應滿足當地常用農業機具的交通要求。田間道路宜為單車道,路面一般高出田面0.2~0.4m,宜采用泥結碎石路面。    分滿足要求、基本滿足要求、不滿足要求三種情況,對應得分依次為1分、0.6分、0分。

續表 B.0.3-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指標體系及評價方法參照表
指標    內  容    評價方法與評價得分
生態
環境    示范園區內的排水工程、擋土工程、坡面工程應與生態自然環境相協調、并有利于小生物繁衍與生物多樣性。    滿足要求得1分;否則得0分。
    示范園區內灌溉水源的水質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主要排水河道的水體水質滿足對應水功能區排放要求。    滿足要求得1分;否則得0分。
生態
環境    以地下水為灌溉水源的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地下水的開采利用不得破壞地下水多年動態平衡。    滿足要求得1分;否則扣1分。
    示范園區內農田防護林網率應達90%以上,林網網格最大應不超過20hm2。    示范園區內農田防護林網率得分:參照式(B.0.3-1)計算。
    風沙地區的防護林網和鐵路路基、高壓線附近的農田林網建設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滿足要求得1分;否則0分。
    示范園區的水土流失治理達標率應達90%以上;示范園區管理的河道堤岸、堤坡防護率應達90%以上。    為水土流失治理達標面積與河道堤岸、堤坡防護率得分中低值。
該二指標評價得分計算:參照式(B.0.3-2)。
經營
管理    園區水利工程設施應明晰所有權、維護管理權職責,按成本收取農業水費。    分優、良、中、及格、不及格,對應得分依次為0.9、0.8、0.7、0.6、0.5分。
    單位農田產出率提高15%以上;水分生產率提高20%以上。    為該二指標得分中低值。該二指標評價得分計算:參照式(B.0.3-2)。


續表 B.0.3-1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指標體系及評價方法參照表
指標    內  容    評價方法與評價得分
經營
管理    應建立示范園區管理信息系統。    滿足要求得1分;否則0分。
    每個示范園區至少配備一名大專學歷及以上的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    滿足要求得1分;否則0分。
 
條 文 說 明
1 總 則
1.0.1 本條闡述了制定《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標準》(下稱《標準》)的宗旨。其主要依據為:
農田水利現代化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各地正在加快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本《標準》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在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建設經驗和總結國內先進實用技術的基礎上,制定了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中涉及防洪減災、灌溉排水生產、生態環境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各項技術標準,以規范各地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加快推進農田水利現代化進程。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面積宜在200 hm2~666.7 hm2之間,與目前的國家級節水增效示范區、節水增產重點縣、節水與農業結構調整示范基地建設相銜接。
1.0.2 本條款規定了《標準》的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我國不同社會經濟、自然條件情況下的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管理和后評價。
1.0.3 本條款要求農田示范園區講究投入產出、注重實效。
1.0.4 與本《標準》密切的國家現行標準、規范主要有:
(1)《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 50288-99;
(2)《防洪標準》GB50201-94;
(3)《水利水電工程分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00;
(4)《土壤侵蝕分類分級標準》SL 190-96;
(5)《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92;
(6)《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7)《節水灌溉技術規范》SL207-98;
(8)《農田水利技術術語》SL56-93;
(9)《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術規范》SL267-2001。
 
2 建 設 內 容
2.0.1 本條款規定了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示范推廣項目和建設標準的先進性、實用性要求。
2.0.2 本條款規定了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示范項目覆蓋的范圍。
各地在開展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時,其建設內容可涉及:灌排工程體系與非工程體系建設、水土保持、水生態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農田水利的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以及計算機自動監測、信息技術、控制技術等和農田水利工程的優化運行管理等多個方面,也可集中在某一、二個領域的先進實用技術的示范推廣。
2.0.3 本條款從提高示范園區綜合效益和示范效應出發,要求重視多種技術措施的綜合集成與優化配套,除農田水利的各項技術外,還應涉及農藝、土壤改良、農田生態環境等先進適用技術。
 
3 建 設 標 準
3.1 防洪減災
3.1.1 農田保護區的防洪標準主要依據國家《防洪標準》GB50201-94和《灌溉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的有關規定,并參照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國外的發展趨勢確定。
(1)國家《防洪標準》GB50201-94和《灌溉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的有關規定見表3.1.1-1。
表3.1.1-1  農田防洪標準
防護區人口
(萬人)    保護區耕地面積
(萬hm2)    防洪標準
(年)
>150    >20    100~50
150~50    20~6.67    30~50
50~20    6.67~2    30~20
< 20    <2    20~10

(2)防洪標準的確定
防洪標準并非越高越好,防洪標準越高,單位投資的效益越低,資金積壓的風險越大。隨著防洪水位的抬高,工程風險也加大,出現超標準洪水時洪水災害的潛在風險也將加大。同時,對流域內自然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也將增大,因此,要從流域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綜合多種因素,確定適合流域基本特點的防洪標準。
不論防洪標準達到幾百年一遇,都還有出現超標準洪水的可能性,洪水災害是不能夠完全避免的。如果防洪標準定得低一些,堤防主要用于防止常遇洪水災害,因堤防發揮作用的使用頻率較高,其投資的效益也就較高。但是由于防洪標準低,在一定時期內發生超標準洪水災害的可能性也較大。因此,要從投資效益和可能發生的災害損失兩方面綜合考慮。從經濟角度來說,對兩個不同標準的方案,如果在一段時期內采用低標準方案節省的投資加上用于擴大再生產的增值大于因降低標準可能形成的災害經濟損失的增值,就是經濟合理的。當然,還要考慮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權衡利弊。
農田的防洪標準,特別是圩區和水網地區的農田防洪標準,應同流域和城市的防洪標準相銜接。
3.1.2 該條款為防洪減災非工程措施,包括防洪減災的政策、法規和保險措施,以及應用信息、遙感、計算機和自動化監測技術等,對示范園區特殊年份的防洪減災提出一整套對策措施。

3.2 灌溉排水 
3.2.1 截止2005年,我國已有灌溉面積5625萬hm2,占全國耕地面積的58%,計劃到2030年灌溉面積發展至6000萬hm2(錢正英、張光斗,《中國可持續發展水資源戰略研究綜合報告及各專題報告》,2001年水利水電出版社),沿海地區有效灌溉面積比例相對較高,如:福建的平原區90%、山丘區85%,北京80%,山東80%。目前,我國尚有1/3的耕地處于洪澇威脅之中,平均年受旱面積2085萬hm2。2005年,江蘇全省有效灌溉面積已達383.93萬hm2,建成旱澇保收田293.8多萬hm2,分別占全省基本農田面積的88.25%和66.6%;河南省有效灌溉面積達到476.9萬hm2,占耕地面積的69%,旱澇保收田374.9萬hm2,占耕地面積的54%。為此,農田水利示范園區應積極推廣旱澇保收田建設,作為示范園區的旱澇保收田比例應相對較高,應占有效灌溉面積的90%以上。
3.2.2 灌溉設計標準主要是參照《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和目前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農田水利情況提出。
目前,我國灌溉設計標準主要采用抗旱天數和灌溉設計保證率??购堤鞌凳侵腹喔仍O施在無降雨情況下能滿足作物正常生長的天數,由于該指標無法準確把握無降雨定義,以及無法準確反映無降雨情況下作物騰發量的差異,因此,農田水利示范園區選擇灌溉設計保證率。本《標準》的灌溉設計保證率是參照《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的有關規定和目前江蘇蘇南、上海郊區、珠江三角洲、山東半島等經濟發達地區的農田灌溉保證率基本上在75%~95%之間,《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的有關規定見表3.2.2-1。

表3.2.2-1  不同情況下灌溉設計標準參照表
灌水
方法    地  區    作物種類    灌溉設計保證率    (%)
地面
灌溉    干旱或水資源緊缺地區    以旱作為主    50~75
        以水稻為主    70~80
    半干旱、半濕潤地區或
水資源不穩定地區    以旱作為主    70~80
        以水稻為主    75~85
    濕潤地區或水資源
豐富地區    以旱作為主    75~85
        以水稻為主    80~95
噴滴灌    各類地區    各類作物    85~95

3.2.3 節水灌溉包括節水工程和綜合節水技術與措施。節水灌溉工程主要指低壓管道輸水系統、噴灌、微噴、滴灌等灌溉系統和渠道防滲工程。綜合節水技術與措施主要指淺濕勤灌、濕潤灌溉、控制灌溉、非充分灌溉等技術與措施。節水灌溉面積的推廣主要參考國外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少于3000m3的以色列、德國、塞浦路斯、南非、西班牙、埃及、意大利、土耳其、印度、韓國、巴基斯坦共11個國家的現代灌溉面積(低壓管道輸水系統、噴微灌灌溉系統)與人均GNP(國民生產總值)的定量關系(見圖3.2.3-1)和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現狀確定。由圖3.2.3-1可知:當人均GNP達到3000美元時,現代灌溉面積占總灌溉面積比例上限可達59%,均值為12%;當人均GNP達到5000美元時,現代灌溉面積占總灌溉面積比例上限可達70%,均值為20%。加上節水灌溉技術措施的推廣,本條款確定節水灌溉推廣面積的比例占總灌溉面積的80%以上。

 
圖3.2.3-1  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小于3000m3的11個國家的現代灌溉
面積與人均GNP(美元)的數值關系圖

我國目前農業用水浪費嚴重,全國農業灌溉水利用系數平均值在0.45左右,而很多發達國家已達到0.7~0.8?!豆澦喔燃夹g規范》SL207-98規定:大型灌區不低于0.5、中型灌區不低于0.6、小型灌區不低于0.7、井灌區不低于0.8、微噴灌不低于0.85、滴灌不低于0.90。按照條文說明3.1.2,園區一般為小型灌區,因此,渠灌區灌溉水利用系數取0.7;若園區為大、中型灌區,則灌溉水利用系數應與SL207-98規定一致。
3.2.4 目前,一方面我國北方地區水資源十分緊缺,南方地區季節性及水質性缺水,另一方面雨水資源利用率相當低,大量水質相對較好的雨水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參照《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術規范》SL267-2001, 在地表水、地下水缺乏或開采利用困難,且多年平均降水量大于250mm的半干旱和經常發生季節性缺水的濕潤、半濕潤山丘區,以及海島和沿海地區,示范園區大力發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雨水利用率應比同類地區非示范農田提高30%以上。
3.2.5 農業節水,水費改革,水價、水權、水政策的出臺均需要灌溉計量、按方收費。本條款根據示范園區農田灌溉計量實際需要,提出了示范園區配備量水設施的數量??紤]到農田灌溉量水的要求,規定灌溉量水設施的量水誤差應小于5%。目前田間渠系的量水方式主要有三類:一類是水工建筑物,通過觀測上下游水位,由水位~流量關系計算灌溉水量。優點是量測可靠、精度較高,量水精度可達95%以上;缺點是量水要通過關系換算而不能直接讀數,若要采用自動量測,則需要同時觀測上下游2處水位,需2套水位傳感器,量測費用高。二類是各種堰、槽和噴嘴,有梯形堰、三角形量水堰、巴歇爾量水槽、噴嘴等專用量水設施。其優點是觀測方便,僅需觀測一個上游水位,就可由水位流量關系獲得對應灌溉流量,而且精度高達97%~98%;缺點是水頭損失較大,不利于泥沙雜物通過。80年代以來,在歐美采用較多的長喉道量水槽和目前在我國黃河流域推廣的無喉道量水槽,除具有普通量水槽堰的優點外,還具有量水水頭損失小、渠道量水過程中泥砂雜物對量水精度影響小的優點。三類為量水儀器儀表,主要有流速儀、超聲波量水儀、農用量水表等,具有可讀等優點,但價格相對較高,農田田間渠道量水不易推廣。
3.2.6 設計排澇標準主要依據國家《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的有關規定和目前國內外的情況確定。
(1)《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規定農田排澇設計重現期是5~10a;江蘇蘇南、上海郊區等經濟發達地區,目前的農田排澇工程重現期已接近20a一遇的標準。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農田排澇設計重現期為15~20a。
(2)治理雨澇成災的排澇工程設計標準,一般有三種表示方法:暴雨重現期;排澇保證率;實際年型。這里采用的是我國使用最普遍的第一種表示方法,即按治理區發生一定重現期暴雨時農田不受澇為準。
排澇標準的設計暴雨重現期,應根據年系列暴雨與淹澇面積或成災損失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論證確定。目前,我國各地采用的設計暴雨重現期見表3.2.6-1。
對于農田排水來說,形成排水溝洪峰流量的多為較短歷時的暴雨,且與匯流排水面積有關。據華北平原地區實測資料分析,100~500km2排水面積時的洪峰流量主要由1d暴雨形成,500~5000km2時的洪峰流量一般由3d暴雨形成。
排澇時間應按發生雨澇時農作物不同生育期的耐淹水深和耐淹歷時確定。由于各地的工程基礎不同,雨情和災情不同,農業發展對治澇的要求也不盡相同,應因地制宜的通過綜合分析后慎重確定。

表3.2.6-1  目前各地采用的排澇設計標準表
地   區    設計暴雨重現期(a)    設計暴雨和排澇天數
上海郊區    10~20       1d暴雨1~2d排出
   (蔬菜田當日排出)  
江蘇省蘇南圩區    15~20    1d暴雨200mm雨后1d排除
天津郊縣(區)    10    1d暴雨2d排出
廣東珠江三角洲    10    1d暴雨3d排至作物耐淹深度
浙江杭嘉湖區    10    1d或3d暴雨分別2d或4d排至作物耐淹深度
江蘇水稻圩區    5~10    1d暴雨1d排至作物耐淹深度
福建閩江、九龍江下游地區    5~10    3d暴雨3d排至作物耐淹深度

3.2.7 降漬與防鹽堿標準是根據大量的試驗資料和《農田排水工程技術規范》SL/T4-1993的有關規定確定。
(1)大量的國內外試驗資料表明,當地下水位在地面0.8 m以下時,作物基本無漬害。防止農作物產生漬害的最小地下水埋深稱耐漬深度。在作物生長期間,允許地下水有短期升至耐漬深度以上,其持續時間以不危害作物正常生長為限度,該持續時間稱耐漬時間。由于各種作物在不同生育期的耐漬能力不同,如表3.2.7-1列出了幾種主要農作物的耐漬深度,可見,治漬標準應該是一個動態指標。在治漬設計中,通常以主要作物生長期內的最大耐漬深度為設計排漬深度指標,并應滿足漬害敏感期或作物生長關鍵期的最小耐漬深度的控制要求。一般旱作物的漬害敏感期多為苗期,生長關鍵期則視漬害對產量影響較大而定,稻田宜采用控制無效分蘗的曬田期。

表3.2.7-1   幾種主要農作物不同生育期的耐漬深度
作  物    生 育 期    耐漬深度(m)
小麥    播種~出苗
返青~分蘗
拔節~成熟    0.5
0.5~0.8
1.0~1.2
棉花    幼苗
現蕾
花鈴~葉絮    0.6~0.8
1.2~1.5
1.5
玉米    幼苗
拔節~成熟    0.5~0.6
1.0~1.3
水稻    曬田    0.4~0.6

(2)防止土壤發生鹽堿化的最小地下水埋深稱地下水臨界深度。在土壤、地下水礦化度和耕作措施等因素一定的條件下,地表的積鹽速度和積鹽總量取決于地下水的蒸發量。根據各地資料,匯總得到地下水臨界深度,見表3.2.7-2。在蒸發強烈地區宜取較大值,反之宜取較小值。

表3.2.7-2   地下水臨界水深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99)   單位 m
土  質    地下水礦化度(g/l)
    <2    2~5    5~10    >10
砂壤土輕壤土    1.8~2.1    2.1~2.3    2.3~2.6    2.6~2.8
中壤土    1.5~1.7    1.7~1.9    1.8~2.0    2.0~2.2
重壤土粘  土    1.0~1.2    1.1~1.3    1.2~1.4    1.3~1.5
(3)地下水位過高和土壤過濕將使土壤承載力降低,直接影響農業機械適時、高效地進行田間作業。據河北、黑龍江等地農場的實踐資料,機耕和機收時的最小地下水埋深為0.7~0.8m,若采用重型拖拉機帶動聯合收割機作業時則為0.9~1.0m。另據國外資料介紹,滿足拖拉機下田作業的最小地下水埋深一般是:履帶式拖拉機為0.4~0.5m,輪式拖拉機為0.5~0.6m。因此,根據我國目前廣泛使用的為中、小型拖拉機的情況,排漬深度一般為0.6~0.8m,排漬時間可按照各地雨后的耕作要求確定。
3.2.8 本條款為強制性條文?;炷?、無砂混凝土等對有控制地下水要求的田間排水溝進行襯砌,由于襯砌材料的滲透系數小于土壤滲透系數,實際上襯砌層起了阻水作用,不利于農田降漬和降低地下水位。此外,混凝土或無砂混凝土等對田間排水溝道襯砌不利于保護田間排水溝道系統中的微生物、昆蟲、底棲、兩棲動物的活動與繁育,不利于田間生態環境保護。
3.2.9 中溝以下的配套建筑物的標準化、系列化施工指標,參照江蘇蘇南、蘇中和上海郊區等地情況確定。
3.2.10本條款主要針對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的道路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田間道路主要功能是服務于農業生產,并應考慮到農田生態保護、雨水利用等。

3.3 生態環境
3.3.1 示范區內的排水工程、擋土工程、坡面工程宜利用水、土石、植物等自然材料,構建能有助于保全或恢復被破壞的自然環境,或改善景觀功能。50 年代德國創立“近自然河道治理工程”, 提出河道的整治要符合植物化和生命化。1962 年H. T. O dum 首次提出“Ecological engineering”, 將生態學概念運用于工程建設中。這一理念在80年代后,已成為國際上河道治理方面的共識。
3.3.2 示范區的灌溉水質應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要求,縣管主要排水河道的水體水質應接近Ⅲ類水質標準,參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3.3.3 為保證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地下水開采必須保持地下水多年動態平衡。
3.3.4 示范區田間道路和排水溝道兩側應構建田間林網,林網可根據地區特色規劃喬灌結合。對南方地區,本條款參照目前經濟發達地區農田林網網格現狀作出了要求。對北方及西北地區,根據垂直主風方向布設主防風林帶,林帶間距為10—20倍林帶高度;垂直主防風林帶設輔防風林帶,間距一般是主防風林帶的2—4倍,按設計林帶高度10m(楊樹成年林高度)估算。
3.3.5 水土流失治理達標是指各侵蝕類型區土壤允許流失量小于微度,即土壤允許流失量在北方土石山區應小于200 t/(km2•a),南方紅壤丘陵區應小于500 t/(km2•a)。詳見表3.3.4-1、表3.3.4-2。
表3.3.4-1  各侵蝕類型區土壤允許流失量
(《土壤侵蝕分類分級標準》SL190-96)
類 型 區    土壤允許流失量t/(km2•a)
北方土石山區    200
南方紅壤丘陵區    500
西北黃土高原區    1000
東北黑土區    200
西南土石山區    500

表3.3.4-2  土壤侵蝕強度分級標準表(《土壤侵蝕分類分級標準》SL190-96)
級  別    平均侵蝕模數t/(km2•a)    平均侵蝕厚度(mm /.a)
微  度    <200、500、1000    <0.15、0.37、0.74
輕  度    200、500、1000~2500    0.15、0.37、0.74~1.90
中  度    2500~5000    1.90~3.70
強  度    5000~8000    3.70~5.90
極強度    8000~15000    5.90~11.10
劇  度    >15000    >11.10

3.4 經營管理指標
3.4.1 管理是工程效益發揮的關鍵,本條款要求農田水利示范園區灌溉排水工程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明晰產權和管理職責,并按規定收取農業水費。
3.4.2 單位農田產出率指單位農田生產的糧食、棉花或其它經濟作物等的產量。水分生產率指單位面積的作物產量(值)和作物全生育期耗水量的比值。該二指標的數值是參照《節水灌溉技術規范》SL207-98,并考慮到江蘇、上海等地農業現代化園區建設前后的資料比較確定。
3.4.3 本條款要求建立現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統。一般應包括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灌溉用水管理等。
3.4.4 本條款對示范園區的技術管理人員提出了要求。
 
4 實施、管理與后評價
4.0.1 本條款明確了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的實施、管理和質量監督的責任單位。農田水利示范園區應在國家、省、市農田水利總體規劃指導下,建議由省級或地區(地級市)水利部門統一布點,并負責監督,由縣(市)水利部門負責實施與管理,因此,示范園區建設中本《標準》的執行情況、評價應由省級或地區(地級市)水利部門負責。評價結果可作為當地改進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依據,從而進一步推動各地農田水利現代化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4.0.2 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自然條件的差異,選擇確定對應建設標準,并在省級或地區(地級市)水利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實施細則》,規范農田水利示范園區建設。
4.0.3 農田水利示范園區評價方法可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數學模型,具體評價體系、權重與評價方法,可參見附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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