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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發布時間:2018-10-23 |?來源: 江蘇省農業資源開發局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綜合開發行為,提升農業綜合開發水平,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綜合開發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準立項,并利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采取農業、林業、水利、科技等措施,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本省地方各級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為農業資源開發、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其中,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的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當遵循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相統一原則,堅持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后備資源開發,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和農民增收,保護和改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管理制度。開發縣的新增、暫停、恢復、取消、退出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開發縣是指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認定具備農業綜合開發條件的縣(市、區)。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綜合開發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設區的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活動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的機構和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綜合開發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統籌規劃,集中連片、產業化經營,注重綜合、提升效益,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的原則,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國家和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以及國家設定的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主要包括黃河故道、丘陵山區、沿海灘涂、沿江高沙土、采煤塌陷地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以及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申報制。開發縣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鄉(鎮)人民政府、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家庭農場等主體可以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按照下列程序申報立項:
(一)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二)申報主體向開發縣的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三)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項目評審;
(四)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對擬立項目進行公示;
(五)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復確定項目;
(六)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逐級編制、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經批準立項的項目實施計劃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的,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報批。
第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根據項目類別,推行項目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等制度。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和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可以實行實施主體先行投資,通過竣工驗收后,由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予以補助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后,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合格后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開發縣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由固定資產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護,并可以采用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確定具體管護主體。管護經費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籌集,不足部分由項目所在地開發縣予以保障。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家庭農場等主體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由申報主體負責管護。
第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內的耕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并予以補償。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應當綜合考慮資源稟賦、工作實績、開發效益等因素,遵循注重公平,提升績效,集中投入、突出重點,獎優罰劣、激勵競爭的原則。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 
 ?。ㄒ唬﹪液褪≡O立的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 
 ?。ǘ┦?、設區的市、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財政配套資金; 
 ?。ㄈ╉椖拷ㄔO單位自籌資金; 
(四)通過財政補助、貸款貼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會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開發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納入年度預算,確保財政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資金籌措機制,采取財政補助、貸款貼息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規定的使用范圍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顚S?。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
第二十條 經批準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實施的,由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終止項目申請,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同意后,逐級收回財政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為促進項目和資金管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竣工審計制度。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將下一年度需要竣工驗收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提前函告同級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依法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計劃、執行、監督相互制約機制,做好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資金使用、項目運營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的指導、檢查、驗收、舉報核查和審計、監察等機關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設區的市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規定扣減項目所在地開發縣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投資規模;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暫停開發縣資格:
(一)未按照批復計劃及時足額落實財政配套資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程序報批擅自對項目計劃進行調整、變更或者終止的;
(三)未執行項目建設強制標準或者擅自延長項目建設期限的;
(四)對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指導、檢查、驗收、舉報核查和審計、監察機關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要求及時整改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設區的市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規定扣減項目所在地開發縣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投資規模;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暫?;蛘呷∠_發縣資格:
(一)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未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未實行縣級報賬制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顚S玫?;
(二)騙取、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家庭農場等項目申報主體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由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逐級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財政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損毀、破壞、偷竊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設施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有農場、有關省屬單位經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準實施農業綜合開發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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