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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1-09 |?來源: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效,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推動藏糧于地、藏糧于技,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和耕地質量保護提升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的主要任務是大力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主要扶持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扶持對象以農民為受益主體,包括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糧大戶和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五條  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高效的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六條  農田建設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 明確職責,分級管理;
(二) 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三) 集中連片,規模建設;
(四) 突出重點,注重效益;
(五) 綜合考評,獎優罰劣; 
(六) 政府主導、多元參與。
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全省農田建設工作,擬定全省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提出全省農田建設年度任務方案,確定本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管理全省農田建設項目。
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農田建設工作,承擔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評審、批復,計劃審批,監督檢查,竣工驗收和統計匯總等職責,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區域農田建設工作,制訂縣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申報項目,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監督項目法人開展監理、工程招投標,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縣級自驗,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指導竣工項目運行管護。
第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規劃應遵循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農田建設區域布局,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集中力量建設高標準農田。
第十條  農田建設規劃采取“自上而下部署、自下而上編制”方法進行。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農業農村部編制農田建設規劃要求和分配規劃建設任務目標,部署全省農田建設規劃編制工作??h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組織編制本級農田建設規劃,并與當地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規劃銜接。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在縣級規劃基礎上,匯總本轄區農田建設規劃。省農業農村廳在明確建設重點、區域布局、建設方案的基礎上,編制完成省級農田建設規劃。省、縣兩級規劃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并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農田建設規劃要按流域、灌區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對區域水土資源條件進行分析,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
第十二條  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應有項目申報書。項目申報書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報,并對申報書的真實性負責。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和實地考察合格,存入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項目庫名單需逐級上報,形成省、市級農田建設項目庫。項目庫所需項目申報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籌措、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內容包括:農田水利工程,耕地質量保護提升涉及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措施,田間道路建設,輸變電線路及配套設施,農田防護林建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建設內容。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農業農村部確定的年度農田建設扶持政策、扶持重點、任務及投資,結合各地資源狀況、任務需求、考核結果,適時公布項目申報指南,下達年度農田建設任務。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定擬立項扶持項目。
第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當地農田建設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干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須征得項目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在實地測繪和勘察,確定拐點坐標的基礎上編制,應達到相應設計深度。每縣年度同類建設項目可編制一個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包括項目總體報告(項目建設背景、建設地點及規模、項目區概況、工程布局、建設內容、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實施、運行管護、綜合效益評價、保障措施),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筑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項目區現狀圖、規劃布局圖、工程設計圖、預算書)等。
第十七條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擬立項扶持項目實施方案的評審工作。
項目評審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田建設政策為依據,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政策合規性、技術可行性、投資可靠性、經濟合理性、材料規范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和審查,為項目立項提供決策依據。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核查市級評審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按照“誰評審、誰建庫”的原則,建立市級專家庫。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從事專業包括農田建設政策、水利工程、農業、林業、工程造價、經濟評價等方面。項目評審實行定性與定量結合、內業與外業結合、項目與資金結合、單位與農戶結合的方法開展工作。評審可行的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批復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批復、匯總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
年度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編制說明。包括開發范圍、區域布局與建設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建設任務與項目安排、主要措施及投資構成、項目績效目標、運行管護、市級項目評審情況等。
(二)項目實施計劃表。按照農業農村部統一制發的格式要求編制。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編制年度實施計劃,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批復年度實施計劃,省農業農村廳匯總全省年度實施計劃,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復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到項目建設標準和設計目標。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二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制。原則上項目法人單位為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的農田建設管理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新型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規范開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嚴格按照《關于調整部分招標數額標準的通知》(魯財采〔2018〕28號)和《關于工程項目招標標準的解釋》執行。
第二十四條  組織開展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愿、民主方式,調動農民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的積極性。鼓勵在項目建設中開展耕地小塊并大塊的宜機化整理。農田建設項目可采取“先建后補”“代建制”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條  承擔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二十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要嚴格按照批復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和終止。
調整項目,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辦理調整批復手續,報省備案。
終止項目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批復,報省審核。審核同意的項目,報農業農村部備案。終止項目的投資,繼續用于農田建設項目。
項目調整和終止后,應確保本區域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
項目實施方案評審(或項目財政投資預算評審)、工程招投標及工程決算審計等結余資金,繼續用于農田建設項目,由縣級統籌使用,報市級批復。
第二十七條  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完工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縣級自驗,驗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核查市級驗收工作完成情況和工作質量,每年應對不低于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九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復的實施方案、年度實施計劃及調整批復文件中各項建設內容;
(二)技術文件材料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各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四方驗收;
(五)編制竣工決算,并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第三十條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由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牌和標志,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通過市級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建立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經費合理保障機制,調動受益主體管護積極性,確保建成工程設施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項目法人)應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與項目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建設項目資產臺賬移交和項目管護責任落實合同簽訂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建設項目資產移交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管理服務組織或各類新型經營主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將管護責任落實到管護單位或個人。
第三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
第三十四條  各級應加強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照相關規定將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于農田建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范農田建設管理風險,加強全過程績效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強化結果應用。
第三十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農業農村部高標準農田評價激勵考評、省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要求,對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督查檢查和績效考評。強化監督評價結果運用,對任務完成好的予以傾斜支持,對未完成任務的進行約談處罰。
第三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問題特別嚴重的縣(市、區),省農業農村廳暫?;蛉∠涑袚r田建設任務資格1—2年。
第三十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四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在信息平臺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實施方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并與規劃圖銜接。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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